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爱民螺蛳粉”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爱民的上诉,维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梁某等被告不构成侵权78家加盟店成被告
去年3月20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爱民图形”螺蛳粉注册商标侵权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爱民公司)、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爱民公司),以及这两家公司发展的78家连锁加盟店告上法庭。
黄爱民起诉称,何某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与其岳母梁某一起成立柳州爱民公司和广西爱民公司,不但自己开店,还发展了“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店成为被告的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除了柳州市之外,还分布在南宁、玉林、钦州、贵港、崇左、梧州、来宾、贺州、百色等区内多个城市。
原南宁市民受螺蛳粉店(以下简称原民受螺蛳粉店),就是被告的78家连锁加盟店之一黄爱民向柳州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某、梁某、原民受螺蛳粉店立即停止侵犯黄爱民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上述五方共同赔偿黄爱民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不侵权柳州中院审理认为,黄爱民系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黄爱民依法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可以提起本案诉讼关于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某、梁某、原民受螺蛳粉店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原民受螺蛳粉店在其门头招牌、“美团”网页宣传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因此,对黄爱民要求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某、梁某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也不予支持2019年8月24日,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爱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黄爱民负担自治区高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黄爱民向自治区高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五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五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整体比对来看,被诉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以文字的形式表现,而涉案注册商标“爱民”是类似印章造型的图形,二者在整体视觉上有很大的差别。
从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来看,涉案注册商标“爱民”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爱民”文字及图形的组合,被诉侵权标识“爱民螺蛳粉”中“螺蛳粉”三字是广西柳州地方特色小吃的名称,不具有识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其主要部分是“爱民”二字。
通过对主要部分的比对,虽然两者“爱民”读音相同,但是字形不同,前者“爱民”二字还与图形组合使用,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看,“爱民”二字本身具有关爱百姓之意,属于普通词汇,显著性较弱,上诉人黄爱民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通过其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涉案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在广西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民受螺蛳粉店使用“爱民螺蛳粉”文字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原民受螺蛳粉店使用的“爱民螺蛳粉”文字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并不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原民受螺蛳粉店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黄爱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原民受螺蛳粉店“爱民螺蛳粉”文字标识的行为并没有侵害黄爱民对涉案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法院对黄爱民请求判令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某、梁某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请不予支持。
编辑丨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