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高清图片王泰人/文 近日,一则高铁掌掴事件引发关注在前不久夜间的一班高铁上,一名女子由于制止身后儿童吵闹,与儿童的家长发生争执,被孩子妈妈扇了一巴掌后,该女子还击,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
其后该女子拒绝和解,成都铁路公安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双方均处以行政处罚舆论对该行政处罚结果表达了强烈不满网友普遍认为,家长没有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又先动手打人,是有错在先女子还手天经地义,警方不应该认定为互殴,“各打五十大板”很不合理。
继而有不少网友质疑,法律不应该处罚还手的行为,要求人挨打之后只能报警等待,违背常理人情,说明法律有问题这种质疑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忽略了法律运作的底层逻辑挨打时还手在直觉上情有可原,首先是因为这种反应源自生物本能。
为了在自然界残酷的生存竞争中存活,面对同类的攻击,大部分生物都会选择回击,而非“忍气吞声”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看,还手不但是生物个体下意识的反应,一度也具有实现正义的功能在行为性质上,相比于“报警等待”,挨打还手可以看作是一种“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意为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当事人依靠自身力量来争取正义、实现权利和解决纠纷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私力救济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甚至是合法的形式在19世纪以前,决斗在欧洲一度盛行直到20世纪,英美近八成民众仍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在主体是厌讼文化的传统中国,人们一直以来更没有信任法律的习惯。
可见在传统社会,私力救济不但具有普遍性,也具有情感上的正当性复仇故事甚至在民间传为佳话,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从社会功能上看,“还手”这类私力救济,既有报复功能,也有预防功能“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应正义是基本的正义价值之一,对打人者还击能够最快速地实现这一价值。
其次,“还手”也可以增加作恶成本,具有一定的预防效果出于对还击带来的痛苦和伤害的畏惧,个人就可能不敢随意侵害他人,从而实现和平这些理由是很多民众认为还手合理的重要原因既然“还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正义,为什么法律不但不鼓励,还要处罚还手的行为?这与现代社会对暴力的管控,以及公力救济对私力救济的取代有关。
法律一般性地否定暴力,就必然不会鼓励“以暴制暴”在自然状态下的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通常处于斗争状态,因此每个人都要随时防备他人的袭击正是由于现代国家没收了民众私自行使暴力的权利,正是出于对“国家是暴力的唯一合法所有者”的信赖,人们才能安心地工作、生活,不需要随时提防他人的暴力。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以暴制暴”必须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以防止个人出于自身正义观大打出手,比如因为被他人注视感到冒犯,就以“你瞅啥”为由报复对方,造成暴力的横行正是出于这种谨慎的态度,在法律上,暴力还击一般只有在构成正当防卫时才合法。
正当防卫指公民为了保护合法权利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构成正当防卫,那么防卫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正当防卫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包括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等在“还手”事件中,需要重点考量的是时间和意图要件,也就是还手当时自身权利是否还处于危险之中,还手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在上述新闻和多数口角引发的殴斗事件中,先动手者在取得上风后往往不再继续攻击,而还手者也多是出于委屈、愤怒等报复情绪还击,并非是为了保卫自身因此这类“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而非正当防卫,成都公安也是如此对这次高铁事件定性的。
既然“还手”不构成正当防卫,不能免除其不法的性质,是否代表法律罔顾正义,只会两头和稀泥?事实上,现代法治社会的代表性特征之一,就是用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以司法制度代替亲手报仇,而实现对恶行的报复和预防。
从报应的角度看,公力救济既能更好地实现报复,也能防止报复被滥用如今,个体所面临的危险是多方面的,不但可能来自其他个体,也可能来自群体,甚至公权力个人的反击所能实现的报复是极其有限的,在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侵害者时,只有国家和法律能帮助我们实现报应。
比如给伤害他人者处罚,对生产伪劣产品的公司罚款,通过劳动仲裁保护劳动者权益,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的错误决定等等同时,以司法程序为代表的公力救济对于报应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以实现与恶行严重程度相对应的处罚这就避免了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见解,自行认定报复所需的程度,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从预防的角度看,公力救济给施暴者更大、更稳定的威慑如上所述,国家相比于个人有更强大的制裁能力,可以更有效地威慑潜在的恶行不仅如此,司法判决的公开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可预期性,使不法和惩罚在观念上紧密关联,能够让任何人都认识到惩罚的后果,形成广泛的教育和预防效果。
在这次高铁争端以及与其类似的社会事件中,“挨打后还手受处罚”常常遭受广泛的质疑从情理上看,“还手”是生物本能情有可原,而且也曾具有实现正义的社会效果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已经随着社会的法治化发展,被公力救济所取代。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仍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正当防卫,才是合法的还击行为出于报复情绪的“以暴制暴”,在观感上的确让人拍手称快,但是这类行为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即便是出于讨回公道的目的,但在效果上难免事与愿违。
当然,即便“还手”不能完全正当化,一般在处理这类互殴案件时,也会考虑情节,对后动手者给与比先动手者更轻的处罚在具体个案中,如果挨打后还手的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显著升级暴力,有关机关也应考虑对其免于处罚,只进行口头的教育即可。
作为现代国家的公民,我们希望正义通过公权力主持,而不是由个人来定义当然,这也需要我国的法治不断完善,公民的道德素养不断提高,使社会中微小的正义能得到实现,而不至于有错的人张扬,无错的人委屈在这则新闻中,假如父母能够管教好自己的孩子,假如存在处置吵闹车厢行为的行之有效的规范,两败俱伤的情形就很可能不会发生。
法治社会的实现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